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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企”现象屡禁不绝,如何斩断网络黑手?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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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网络侵权行为,即所谓的“按键伤企”,不法分子常常披着舆论监督、职业打假或消费者维权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他们通过公司化运作,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形成一套撰写、发布、删除信息的流水线。此外,“指尖造谣”的成本几乎为零,而受害企业在辟谣和维权过程中却需投入巨额人力物力。

“按键伤企”的乱象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IPO敲诈、自媒体长期索费、同业恶意抹黑以及利用AI水军牟取流量。一旦负面舆情广泛传播,企业先前积累的品牌声誉将难以完全恢复,修复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的非诉程序优势,无需等待后续诉讼即可生效,能够迅速阻止虚假信息的扩散,有效防止企业商誉遭受持续性损害。

新产品发布后立即遭到恶意抹黑,企业筹备上市时收到“求证函”并被索要“封口费”,或为打压竞争对手,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捏造产品安全隐患并雇佣水军进行大范围传播——近年来,针对企业的网络侵权行为明显增多。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和批量洗稿技术,灵活切换敲诈、诋毁、流量变现等牟利方式。

“按键伤企”指的是不法分子利用自媒体、短视频等网络平台,通过舆论胁迫等手段,对企业实施商誉诋毁、财务勒索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网络监管日益规范的背景下,为何“按键伤企”的乱象屡禁不止?零散的侵权行为又是如何演变成完整的产业链的?

乱象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依锋指出,近年来,涉及企业的网络侵权咨询量显著增加,受害企业涵盖各行各业。作案模式已从个体情绪化造谣转变为产业化分工协作。不法分子运用AI生成和批量洗稿技术,能够灵活地进行敲诈、诋毁和流量变现等牟利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浩文认为,“按键伤企”乱象具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高度的伪装性,常以舆论监督、职业打假或消费者维权的名义掩盖其非法意图;其次是公司化运营,大量黑公关注册“空壳公司”,构建了撰稿、发文、删帖的完整流程;最后是成本失衡,即“指尖造谣”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受害企业辟谣维权却需付出巨大的时间和资源。因此,“按键伤企”已不再是孤立的个体造谣行为,而是演变成跨行业的、产业化的黑灰色产业链,持续扰乱市场主体,破坏营商环境。

网络上的恶意造谣和舆论胁迫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破坏公平竞争,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商浩文表示,针对企业的网络暴力侵害的是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些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商事人格权,且常常与财产权紧密相关。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企业股价下跌、合同解约、产品滞销等后果。从刑法角度看,“按键伤企”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以负面信息要挟付费删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虚假信息损毁企业商誉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寻衅滋事罪(恶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在经济法层面,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规制范围,无论是同业直接诋毁,还是雇佣自媒体、水军进行间接抹黑,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怠于处置侵权内容的平台,也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前,此类黑灰产主要分为四种形态:IPO敲诈、自媒体常年索费、同业恶意抹黑以及AI水军流量牟利。2025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处理了一起团伙敲诈案,宋某等三人向全国180余家拟上市企业寄送“求证函”,以全网刊发文章相要挟,通过虚假合作索取封口费。由于上市规则对网络舆情影响审核进度的顾虑,多数企业选择“破财消灾”。宋某等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办案检察官张玲、杨陈璐指出,不法分子以“求证函”进行软性敲诈,已成为资本市场新的犯罪类型,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原反传销自媒体运营人胡某某为牟利,伙同四人编造负面信息向企业施压,假借商务合作索要保护费,累计敲诈企业180余万元。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牛国栋介绍,胡某某等人配合默契,具有明显的团队作案特征,对涉案企业的品牌信誉和市场信心造成严重打击。2024年9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主犯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对其他成员处以相应刑罚。经检察机关督促,胡某某等人已退还赃款,40余家受害企业经济损失得到挽回。同业恶意抹黑是一种破坏力极强的 <$>不正当竞争模式,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损害商品声誉案,揭示了行业恶性竞争中存在的黑灰产生态。陈某、周某为推广其代理的脱毛仪品牌,打压竞品,在电商销售旺季前夕,委托无资质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权威检测机构印章,捏造竞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实信息,并雇佣水军在全网进行批量传播。此次恶意舆论事件导致竞品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9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2024年10月,两名被告人及涉案公司被依法定罪处罚。

AI水军流量牟利是当前治理难度较大的新型“按键伤企”模式,其谣言传播更隐蔽、迭代更迅速。近期,山东省烟台市警方破获一起AI水军黑灰产案件。犯罪团伙利用AI批量编撰企业不实负面稿件,虚构产品隐患和企业经营亏损等内容,全网投放,累计发布70余万篇,非法获利180余万元。该团伙并未采取直接索财模式,而是通过海量负面内容获取平台流量分成。据办案民警介绍,此类新型AI“水军”不敲诈、不收费、不引流,仅靠平台流量费获利,相比传统黑灰产,查处难度更大。

然而,仅追究造谣企业的行为人责任是否足以弥补企业遭受的所有损失?事实上,当负面舆情大范围传播后,企业此前积累的品牌声誉难以完全恢复,商誉修复需要漫长周期和巨额成本。即使行为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企业遭受的伤害也未必能因此终结。

一家上市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坦言:“我们企业深受网络恶意抹黑困扰,时常面临有组织水军的集中攻击和批量造谣。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我们内部会尽力控制舆情,但大量的隐性损失难以量化。放眼整个行业,类似遭遇已是普遍现象。”

与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相比,此类网络侵权乱象背后的维权过程更为棘手。陈依锋表示:“现实中,企业维权成本高与侵权成本低的反差,是乱象屡禁不止的关键诱因。”企业从证据公证、平台投诉到提起诉讼,整个过程可能长达数月,中小微企业承受的压力尤为显著。舆情导致的商誉受损、客户流失、融资受阻等隐性损失更难以估量。网络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是当前“按键伤企”案件取证追责的主要障碍:不法分子普遍使用虚拟号码、境外邮箱或购买他人实名账号进行作案。一旦被发现或举报,其账号便迅速注销,大量原始数据容易丢失,难以精确锁定作案主体。

问题

制度供给不足,司法适配存在短板

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系统分析,治理“按键伤企”乱象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和司法适配短板等问题。

在立法层面,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

商浩文指出:“面对不断升级的‘按键伤企’乱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有基础、无专章’的结构性短板。虽然《民法典》、《刑法》对企业名誉侵权、商业信誉损害有分散条款可供适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也覆盖了组织和个人,但其规制重心仍偏向自然人权益保护,缺乏独立的涉企网络暴力概念、典型行为清单及针对性罚则。2025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利用网络暴力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门条款,但配套细则、认定标准及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尚未完善,仍需加大对涉企网络侵权领域的体系化立法力度。”

在刑事立法领域,单一的损失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剧了维权弊端。商浩文认为:“从刑事立法来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定罪门槛偏重于实体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品牌贬值、市场份额缩减、企业上市受阻、投资融资中断等无形资产损失难以纳入损失认定范围。商誉类损失本身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征,与造谣抹黑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取证复杂,达不到直接损失标准的恶意伤企行为难以启动刑事立案。”

同时,司法实务适配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堵点,使得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规制“按键伤企”这一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陈依锋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软暴力”敲诈勒索的规制不足。传统的敲诈勒索以显性的“威胁、要挟”为构成要件,而“按键伤企”的不法分子则通过持续散播负面舆情、暗示舆论施压等隐性方式胁迫企业。对此类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手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大量案件难以启动入罪追责程序。

二是商誉损失认定规则滞后。司法实践中以传统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入罪的核心标准,无法涵盖企业商誉贬值、估值缩水、市场份额流失等数字化损失,导致损害商业信誉类案件的入罪门槛过高,追责难度大。

三是跨域犯罪治理存在壁垒。对于行为人、服务器、资金链跨境的网络案件,现有的司法协作机制效率偏低,难以实现有效追责,存在治理漏洞。

四是缺乏恶意行为累积评价机制。不法分子利用多账号、跨平台实施小额多次敲诈,由于无法累计评价、合并追责,大量轻微恶意行为得以逃脱刑事处罚,持续侵害企业权益。

除了司法实务适配不足,追责体系的碎片化漏洞也是乱象久治难除的关键原因。商浩文介绍:“在全链条打击的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尚未形成覆盖撰稿、发稿、刷量、删帖、流量变现全链路的闭环惩戒规则。‘按键伤企’已形成上下游分工明确的成熟产业链,从空壳账号注册、黑稿批量撰写,到水军控评造势、事后有偿删帖等,环环相扣。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多聚焦于末端造谣发布人员,对上游工具开发、账号倒卖、居间牵线等配套黑灰产业缺少明确的追责依据,很难实现全链条溯源惩处。立法层面仅对网络平台的事前监管义务作出原则性表述,缺乏分行业、分场景的刚性履职规范。叠加制度短板,企业普遍陷入维权周期长、举证成本高、维权回报低的困境。各地司法机关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维权的不确定性。”

在跨域办案的实务场景中,这一制度缺陷暴露得尤为明显。陈依锋表示:“针对跨地域、跨境作案,国内跨区域司法协作、跨境司法协助流程繁琐。服务器设在境外、资金分流海外的团伙,其资金链条和人员身份难以深挖,不法分子得以逃脱惩处。实务中还频频出现不法分子拆分敲诈金额、多账号跨平台小额索财的作案方式,因缺少违法行为累计追责制度,单笔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便可屡次逃脱刑事处罚,零散化的恶意侵权日积月累,持续蚕食企业营商环境。多重行为障碍叠加,使得纸面上的法律约束难以转化为现实的震慑力,也是各类‘按键伤企’乱象屡禁不绝的重要诱因。”

对策

立足源头治理,根治“指尖之恶”

面对当前涉企网络暴力频发、民营企业商誉易受侵害但救济滞后的突出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律规定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了紧急司法救济的专门途径,也是对《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商事领域的细化与强化。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发表文章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申“人格权禁令”,主要立足于民营经济网络侵权纠纷的特殊性,聚焦恶意造谣、舆论抹黑、同业诋毁等乱象,能够及时阻断侵权行为,守住企业商誉保护的底线。此外,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的非诉程序优势,无需依托后续诉讼即可生效,可快速制止不实信息传播、防范企业商誉持续受损。同时,该制度精准适配涉企网暴治理需求,明确将民营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及经营者相关人格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增设“主观恶意”认定要件,区分恶意抹黑与正常舆论监督,并放宽“难以弥补损害”的适用门槛,大幅降低了企业维权难度。

商浩文认为:“通过规范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规则、认定标准等,建立禁令申请与刑事报案的信息互通机制,对于通过人格权禁令程序发现的重大涉企犯罪线索,相关单位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建起与刑事追诉的有效衔接机制。”

在刑事层面,商浩文指出,亟需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涉企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与针对性罚则;进一步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可考虑将“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明确虚假信息“转发量”“点击量”达到一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解决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问题。

针对“按键伤企”治理难题,陈依锋从实务层面提出了五项优化举措:一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推动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厘清网络“软暴力”入罪边界、商誉损失认定标准、多次小额敲诈数额累计及跨案并案等规则;二是健全无形资产损失认定体系,联合多部门建立商誉、品牌价值评估标准;三是落实平台清单化管理,划定平台履职要求,明确侵权处置时限、主动删帖义务、日志留存规则及算法推送侵权的连带责任;四是开通涉企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流程,搭建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提升维权与办案效率;五是强化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账号交易、黑产工具等上下游环节,铲除黑灰产生存土壤。

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提供紧急司法救济,及时制止涉企网络侵权行为,是完善涉企网暴治理体系的重要法治突破。在立法、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多部门也在同步强化专项整治。

今年5月,中央网信办开展了“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通过下架清理侵权内容、关停处置违规账号、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主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举措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在中央网信办指导下,重点网站平台共同发布了《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加大涉企侵权信息处置力度,切实维护企业、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公约提出,及时清理泄露企业家个人隐私的信息,严管侮辱谩骂、造谣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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