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是家庭教育监管出现漏洞的常见时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显示,假期期间,因家长监护不力,溺水、意外受伤等事件频发。此外,部分家长对子女上网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孩子沉迷网络甚至触犯法律。
暑假期间,如何安排孩子的各项活动,确保他们度过一个安全且充实的假期,避免沉迷网络、遭受意外伤害或误入歧途,这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杨夏指出,暑期是家庭教育缺失导致风险高发期。他举例说,一名高中生陈某某因长期浏览非法网站并从中获利,通过网络向多名同学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杨夏表示,在审理该案时发现,陈某某的父母忙于生意,对孩子的上网内容和作息缺乏过问。在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庭教育后,其父母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暑期也是溺水事故等意外频发时段。北京三中院在审理一些民事案件时发现,部分家长将孩子托付给祖辈照顾,而老人精力有限,难以全程看护。曾发生过儿童私自结伴下河游泳导致溺亡的事件,法院最终认定监护人未尽到安全看护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抚养孩子成人,更包括陪伴、教育、保护以及尊重其成长规律。
在暑期假期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应仅仅局限于满足其生活起居。放任不管、过度溺爱或粗暴对待,都属于监护失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茹表示,家长在离婚、分居及抚养权纠纷中,其依法带娃的法律责任较为常见。此外,监护缺失和家庭教育缺位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例如,父母外出务工,将孩子长期交给祖辈照顾,却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仅提供生活费,并对孩子沉迷网络、辍学或违法行为长期放任。同时,长期辱骂、侮辱、恐吓孩子,或利用孩子进行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违法行为,都属于监护失职。
部分家长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过分侧重物质和学业成绩,忽视品德、法治及心理健康教育。当孩子出现沉迷网络、结交不良同伴等苗头时,家长选择放任不管,直到问题发生才察觉。此外,一些家长教育方式不当,要么无底线溺爱,要么习惯用打骂解决问题,缺乏有效的亲子沟通。杨夏指出,这些问题对孩子影响深远,尤其对青春期孩子而言,长期缺乏积极引导和情感陪伴,不利于健全人格和心理健康的发展,可能导致行为失范,沾染不良习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学生欺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就暴露了多个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存在“养而不教”的问题。该案的9名被告不仅有欺凌行为,还涉及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不良行为。调查显示,这些不良行为与其父母未能有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法院在审理后,针对欺凌者及被欺凌者家庭的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并引入社工提供专业指导,以纠正欺凌者的偏差行为。
李俊茹分析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虽非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具有司法强制力。该案中,法院不仅判决了侵权责任,还针对相关家庭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措施,并引入专业社工进行持续指导。这表明“家庭教育指导令”已从过去的教育提醒,发展成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修复家庭教育功能的重要司法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执行“家庭教育指导令”仍面临挑战。有法官发现,“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程序复杂,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状况、成长环境及行为表现,并据此确定具体的指导内容和方式。这要求法院在审判之外承担大量延伸工作,增加了工作强度。在执行阶段,如果家长配合度不高,成效可能受限。
李俊茹强调,法律对监护职责的约束是渐进的,并非必须等到严重后果发生才介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介入,督促监护人及时调整教育理念和监护方式,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等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她指出,部分家长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暑期将孩子临时交给祖辈照顾不违法,但如果父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采取必要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孩子发生溺水、交通事故、网络诈骗等风险,或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可能因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暑期网络监管义务也日益受到关注。家长应重视网络监管,关注孩子使用手机、网络及游戏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干预异常情况,避免放任不管。
一些双职工家庭也反映,暑期照料孩子存在客观困难。即使认识到“依法带娃”的重要性,但因工作原因难以全程陪伴,这需要社会力量提供更多支持。
7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通知提出,在坚持公益普惠、教师志愿参与、家长学生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可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暑期托管服务。